黑龙江高考报名需要什么材料 黑龙江高考报名 -凯发k8国际
黑龙江高考报名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学籍信息等材料,往届生还需要提供毕业证,同等学力考生还需要提供同等学力证明等,以下是各类考生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考试院最新消息为准。
来源:https://www.lzk.hl.cn/gkpd/gkxx/202309/t20230928_18789.htm
特殊考生报名
1.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2.户籍为我省久居但为外省学籍的应届考生,凭外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材料、就读学校提供的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招考机构)申请报名(招考机构应将相关材料原件装入考生纸介档案,复印件留存备查)。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居住地招考机构申请报名。
4.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学生报名事宜按《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相关规定执行。
5.报考少年班(含数学英才班)的考生须参加当年由高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并取得《合格证》。考生凭《合格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申请报名。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只能参加取得相应合格证的高校的招生录取。
报名信息确认和采集
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填报、缴费成功后,还须按照各地招考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包括:身份验证、资格审查、头像照片和指纹信息采集等步骤。考生不按时完成网上基本信息填报、报名考试费支付、现场确认等环节步骤,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考生报名现场确认工作由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统一组织,不得交由考生所在中学办理。现场确认时,考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招考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使用身份证采集设备读取考生《居民身份证》信息并进行人脸信息比对,比对通过后,当场摄像,再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或因身份证采集设备无法识别的考生不得报名。考生图像采集标准参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项说明》(附件5)中的“考生照片采集标准”执行。摄像时统一使用白色背景,严禁使用考生照片摄像。
资格审查
1.高级中学负责应届考生学籍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考生户籍、学籍、学力、身份等报名资格审查,市(地)招考机构负责报名资格的核查。
2.考生父或母为我省市(地)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考生父或母及本人的户籍须在报名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考生在报名确认时需提供我省市(地)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引进优秀人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考生父或母为市(地)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考生父或母及本人的户籍须在报名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我省。考生在报名确认时需提供市(地)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招商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须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及联系电话)及政府公示网址、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省高考报名,需填写《黑龙江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考生在报名确认时需提供父母在我省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考生所就读的高级中学校长、班主任负责审核确认考生连续实际就读情况并签字负责。考生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审核考生学籍、考生家长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5.考生父母一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在高考报名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须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士官证或军官证和《随军报告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机构申请报名。考生父母双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在高考报名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须持考生父母士官证或军官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机构申请报名。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和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派出所、街道办事处鉴定或根据各市(地)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执行。在外省高级中学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就读学校负责。
考生所在学校、单位、乡镇、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认定后,在《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附件1)上填写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并签字、盖章。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